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福清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固定资产管理,提高资产使用效率,防止资产流失,根据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及相关法规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(含),使用期限超过1年,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(如办公设备、家具、车辆等)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三条 秘书处为本会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,具体职责包括:
1. 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、登记、调配、维修及报废;
2.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,定期盘点;
3. 监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,确保资产安全。
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、折旧计提及资产清查的监督。
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
第五条 购置流程:
1. 需求部门填写《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》,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;
2.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,需报会长办公会审议。
第六条 验收要求:
1. 采购后由秘书处、使用部门及财务部共同验收;
2. 验收合格后填写《固定资产验收单》,录入台账并粘贴资产标签。
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
第七条 实行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原则,使用部门应落实专人管理,确保资产合理使用。
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得私自外借或挪作他用,确需调拨的需经秘书处审批。
第九条 定期维护:秘书处应安排年度检修,对故障资产及时报修。
第五章 盘点与清查
第十条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盘点,由秘书处、财务部及监事组成清查小组,出具盘点报告。
第十一条 发现盘盈、盘亏或损毁的,需查明原因并报理事会处理。
第六章 处置与报废
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标准:
1. 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修复;
2. 技术落后无法满足工作需要。
第十三条 处置程序:
1. 秘书处填写《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》,附专业机构鉴定意见;
2. 单件原值超过1万元的资产处置,需经理事会批准;
3. 处置收入及时上缴财务部入账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